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京能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9909****774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2民初6230号 |
| 案号 | (2019)黑0102执63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黑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德芳、辛君芬应当给付原告哈尔滨农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发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截止至2019年1月7日的利息及罚息45929.59元,被告杨德芳、辛君芬分别于2019年7月2日前给付20000.00元、自2019年7月起至2019年11月,每月25日前各给付70000.00元,余款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68386.06元; 二、如被告杨德芳、辛君芬提前还款,则被告杨德芳、辛君芬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提前还款次日起按月利率12.6‰计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如被告杨德芳、辛君芬未按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给付,则剩余款项提前到期; 四、被告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被告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239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杨德芳、辛君芬、黑龙江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9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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