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郑玉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3409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郑民四初字第394号 |
案号 | (2016)豫01执4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06 |
发布日期 | 2016-12-14 |
已履行 | 全部未履行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海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借款本金148173000元,利息 1415194.44元,罚息1825567.46元,复利2810.73元(自2015年9月21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及违约金750000元,共计152166572.6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郭俊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河南海文置业 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舞国用(2012)第2012087号62777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对郭松涛提供的 抵押物(郑州市玉凤路东200米凤鸣路南1号院5号楼19层(聚 锦国际19层)1000.69平方米18套房产及所属土地使用权)享 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确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河南海文 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订的舞钢市方圆商务中心区 旧城改造项目商业部分形成的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有效; 六、驳回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 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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