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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满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522433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海民初字第02120号
    案号 (2016)苏1202执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4
    发布日期 2016-11-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满荣、江苏锦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泰州市汉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2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6200元,由被告朱满荣、锦泰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汉峰公司已预交,被告朱满荣、锦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汉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356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11010400588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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