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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国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03956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0并民初76号\2011晋民再字78号
    案号 (2017)晋01执恢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7
    发布日期 2017-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略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于哦解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俊龙投资款本金人民币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俊龙违约金人民币360万元;;被告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三脚沟煤矿如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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