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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19〕3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种共130罐(瓶/包);2.罚款壹仟伍佰元人民币(¥1500.00),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7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