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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0****607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5414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1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货款16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并于上述期限内迳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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