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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2D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7民初12632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28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5-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贺伦文与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4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贺伦文已付租金15,513元、押金15,513元、物业费714元;   三、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伦文装修损失42,000元;   四、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伦文误工损失10,000元;   五、驳回原告贺伦文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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