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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J2D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0117民初19843号
    案号 (2020)沪0117执74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日期 2020-10-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就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4600号及北松公路4614号、4616号、李高路58弄1-9号、14号房屋签订的《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集体资产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涉及单位租赁房的部分无效,涉及其余房屋的部分于2019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6,773,645.66元(已抵扣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已付押金3,000,000元);三、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用合计111,873元,由原告上海车墩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23,433元(已付),由被告上海金证保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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