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3MA****QT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沪0118民初16885号 |
案号 | (2021)沪0118执611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7-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思明借款5,450,000元; 二、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魏思明借款罚息(以5,45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1%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魏思明律师费520,000元; 四、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魏思明保险费10,000元; 五、被告上海旖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魏思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上海旖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林昕对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林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聚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魏思明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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