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市监处〔2021〕90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化妆品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面膜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建议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8元;2.没收无中文标签面膜4盒;3.罚款12000。二、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具有从轻情节,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两项合并处罚,建议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58元;3.没收无中文标签面膜4盒;4.罚款1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30 |
决定机关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庄文华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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