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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秀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8651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1859号
    案号 (2017)鄂72执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海事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2
    发布日期 2017-05-05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秀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国良借款本金28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87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兴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吴国良在200万元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重庆市源贝尔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港昌擎基1”号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从该轮的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吴国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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