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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辉隆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59****169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13民终3374号
    案号 (2021)粤1322执33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日期 2021-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971210604311】。被告广东辉隆农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惠州市缔丰达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351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9.25元,由被告广东辉隆农资有限公司负担3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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