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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3354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1民初9228号
    案号 (2018)津0111执31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09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巴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67400元及利息(以1467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6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郑州西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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