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舒市市监行处字〔2020〕第3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2 |
| 决定机关 | 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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