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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综执罚字〔2019〕第220401190812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桐庐飞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涉嫌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桐综执罚字〔2019〕第2204011908120025号当事人:桐庐飞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现查明,2019年7月30日09时30分,当事人桐庐飞鹰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在桐庐县城大奇山路62号进行店面装修时,将废弃的沙子堆放在店前的人行道上,现场堆放有废弃沙子2堆。经现场测量,共占用人行道面积6平方米(长3米,宽2米)。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清运处置费。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委托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运至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置。”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违法当事人的运输工具,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在接受处理并承担将垃圾清运到指定场所的费用后,发还运输工具。”之规定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账号:2010000036342260000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2
    决定机关 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