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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宏达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07****81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084民初5595号
    案号 (2021)苏1084执21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宏达煤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3.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宏达煤业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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