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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9169****772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2民初1967号
    案号 (2021)苏0192执27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2-03-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服务费(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江苏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保全担保费1300元;三、被告胡国祥、胡南凯、南京宇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桂华对被告江苏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240.50元,保全费5000元,以—7—上合计15240.50元,由被告江苏宇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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