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3198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91民初664号 |
案号 | (2018)苏0591执45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31 |
发布日期 | 2019-04-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本行、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禇衍伦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6月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被告王本行、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禇衍伦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王本行、枣庄市海乐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禇衍伦14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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