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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0J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3413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3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朗威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61238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元,由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24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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