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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11MA****0J4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3412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3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齐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24677.59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南京齐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9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99元,原告南京齐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98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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