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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N310J-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1民初2344号
    案号 (2019)苏0111执27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30
    发布日期 2019-10-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千色港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36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71元,由被告南京海汇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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