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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德善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93514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70号
    案号 (2016)粤1202执5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0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与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肇庆世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7日签订的《小企业借款合同》(编号:20170022-2013年[端州]字0137号)。二、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441710.37元、利息223622.61元,合共人民币206653322.98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8月21日起的利息应以本金20441710.37元为基准,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端州支行对被告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4幢201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4幢202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4幢302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4幢401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4幢402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2幢302房、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7幢201办公楼、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7幢202办公楼、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1、2、3、4幢地下室171至180号汽车位的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肇庆市龙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清偿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有芬对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第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1451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18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浩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有芬对被告肇庆诗迪家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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