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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吉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24252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莱民一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2013)烟民四终字第146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莱山执字第003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3-20
    发布日期 2014-08-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于全祥、李富花车辆维修费32500元的70%即22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于全祥、李富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于全祥、李富花负担634元,由被告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9元;特快专递费100元,由原告于全祥、李富花负担50元,由被告烟台祥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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