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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87539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112民初39240号
    案号 (2019)京0112执93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19-11-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成栋借款本金100万元,分18个月给付,于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每月28日之前各给付5.5万元,余款6.5万元于2020年6月28日之前给付; 二、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2020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每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成栋逾期利息(以100万元未给付金额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成栋律师费60 424元; 四、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之前给付原告成栋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7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五、若被告浙江神洲酷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时给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原告成栋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被告谢树济对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履行完毕后,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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