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苑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781910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2民初1282号 |
案号 | (2018)苏0282执58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23 |
发布日期 | 2018-03-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按年利率7.275%计算,其中应扣除已归还期内欠息13672.2元)、逾期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275%上浮50%计算)。 二、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珠支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86700元。 三、江苏晓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湖州汇祥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沈顺良、吴猫英、陆栋华对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04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6087元,由宜兴中燃公司、晓盛公司、金坛中燃公司、汇祥公司、公和公司、沈顺良、吴猫英、陆栋华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302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已由农商行明珠支行预交,农商行明珠支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宜兴中燃公司、晓盛公司、金坛中燃公司、汇祥公司、公和公司、沈顺良、吴猫英、陆栋华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宜兴中燃公司、晓盛公司、金坛中燃公司、汇祥公司、公和公司、沈顺良、吴猫英、陆栋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农商行明珠支行支付。)另30243元由宜兴中燃公司、晓盛公司、金坛中燃公司、汇祥公司、公和公司、沈顺良、吴猫英、陆栋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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