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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苑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191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6786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47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3-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中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汽修厂支付修理费4839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1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111元,公告费600元,由中燃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汽修厂垫付,中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汽修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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