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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苑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81910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张民初字第00731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08
    发布日期 2016-11-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燃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谢玉珍借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至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 二、洪祥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中燃公司、洪祥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中燃公司、洪祥定负担。该款已由谢玉珍垫付,中燃公司、洪祥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谢玉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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