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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经开(消)行罚决字〔2020〕1600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的杭州东沙铭城小区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阶,决定给予杭州下沙股份经济合作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月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6
    决定机关 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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