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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钱承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06****838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18840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536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10-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5606063】。原、被告确认,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40036.58元。原、被告同意,上述款项2640036.58元由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分9期向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即: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9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19年11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余款240036.58元。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转账支付至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市道滘支行,帐号:2010028309200098425)。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原、被告同意,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应在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支付600000元后的10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帐号为443899991010003052300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337170100100287068的银行存款2740000元的冻结,若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即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两个银行账户的冻结。本案受理费14382.98元、保全费5000元,共19382.98元(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382.98元,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的14382.98元应于2020年3月10日前支付至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上述银行账户。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同意,若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原告东莞市大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深圳市远洋翔瑞机械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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