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乌达税罚〔201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丢失发票:你(单位)于2018年4月15日丢失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6500153130,发票起止号:01631358-01631382)空白发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之规定。证据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发票遗失声明报纸、情况说明及询问调查笔录。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27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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