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魏伦海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61****215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3940号 |
| 案号 | (2020)皖0504执287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50000元、利息114822.26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9日,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清款项时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二、若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对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重阳路6号-302房产(担保主债权数额2000000元)、马鞍山市花山区重阳路6号-503房产(担保主债权数额3400000元)、马鞍山市花山区重阳路6号-101房产(担保主债权数额7100000元)8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钟明华、魏伦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钟明华、魏伦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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