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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0401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4民初434号
    案号 (2020)皖0504执1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13日、2017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四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借款部分;二、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截至2019年2月18日拖欠的借款本金3700000元、利息127450.62元,合计3827450.62元;三、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应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以3700000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罚息复利。四、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145500元。五、若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第二项至四项债务,则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实现抵押权,即拍卖、变卖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马鞍山花山区重阳路6号-4的权证200812375号不动产、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重阳路6号-4的权证号为马国用(2009)第814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的价款在700万元最高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债务;六、钟明华、魏伦海对上述第二项至四项债务在800万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钟明华、魏伦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追偿。10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钟明华、魏伦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269.25元,由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钟明华、魏伦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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