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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61****21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3471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26
    发布日期 2020-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元、利息71472.62元(计算至2019年3月13日),并按年利率8.4825%为计算标准,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支付自2019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律师费55000元;三、被告钟明华、魏伦海对被告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有权就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重阳路6号-301不动产、马鞍山市花山区重阳路6号-201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185元(此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花山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马鞍山市海兴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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