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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61****21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03民初1239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19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伦海、钟明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芮冬兰借款230000元及利息27600元(以2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8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7日),合计257600元;二、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伦海追偿;四、驳回原告芮冬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魏伦海、钟明华、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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