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61****215M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18号 |
| 案号 | (2019)皖0503执1942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0-14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伦海、钟明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仁军借款本金384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月2日利息为249773元,从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84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二、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魏伦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志彬对被告魏伦海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顾仁军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00元(此款原告顾仁军已预交),由被告魏伦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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