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0401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19)皖0504执203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19-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435.28元,计104435.28元;三、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其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1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四、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5000元;五、被告魏伦海、钟明华对被告马鞍山海田工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魏伦海、钟明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海田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元,减半收取1194.5元,由被告马鞍山海田工贸有限公司、魏伦海、钟明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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