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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030****933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01民初16716号
    案号 (2021)沪0101执4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葛兆且支付投资款300万元、投资收益674,876.45元以及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葛兆且支付585,000元以及以5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三、被告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李建峰对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李德纯对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葛兆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峰、李德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3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建峰、李德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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