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1]125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1年3月19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负责东莞市东引运河流域樟村断面综合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污水管网完善工程大岭山段施工工作,你单位在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颜屋村莲颜街官场路旁人行天桥的施工工地于3月18日通过潜水泵将顶管工序产生的约3立方混合生产废水(含地下水和泥浆水)排放至顶管工序旁的水渠,废水流至石槽坑排渠,最终排入松木山水库(属于Ⅲ类水体)。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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