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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宝钟工处〔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11
    决定机关 天津市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冬翠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