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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丽人社监罚字〔2018〕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10月24日,本机关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查阅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丽水市工人文化宫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工资料,发现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着未经上岗前健康体检即使用未成年人在项目部工作的情况。 经查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5日招录柳某某(男,2000年6月14日出生,家住贵州省)在丽水市工人文化宫新建工程项目从事木工工作,该公司在安排柳某某工作岗位之前没有对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18年5月,柳某某离职,公司提供了结清工资的凭证和结清工资的说明。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材料和询问笔录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构成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向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人社监告字〔2018〕13号),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结合《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罚款幅度,决定对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丽水市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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