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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78314****035D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723民初1478号
    案号 (2022)湘0723执9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6-15
    发布日期 2022-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颜军借款本金400 0000元,并以400 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从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颜军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颜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6694元,减半收取计28347元,由原告负担 542元,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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