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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锦远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乐分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22536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02669号
    案号 (2017)沪0113执30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01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锦远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才货款661,937元; 二、被告上海锦远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传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61,937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对原告李传才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0,419元(原告李传才已预交),由被告上海锦远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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