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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龙公(消)行罚决字〔2017〕00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年年红家居有限公司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年年红家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厂房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条,决定给予浙江年年红家居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厂房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生产车间、厂房,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龙游支行(账号:241035000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龙游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1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6
    决定机关 龙游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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