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正当令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MA****WY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15民初13696号 |
案号 | (2019)苏0115执72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南京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当令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0月10日签订的《电动汽车租赁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二、被告上海正当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承租车辆40台(具体车牌号见附表);三、被告上海正当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易租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730971元及违约金(以730971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369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256元,由被告上海正当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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