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象市监处〔2020〕4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玖角肆分(45169.94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21 |
决定机关 |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同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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