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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市监处〔2020〕4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物价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改正;(二)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肆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玖角肆分(45169.94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1
    决定机关 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同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