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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人社监察罚决字[2017]第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令字[2016]第3058号法律文书,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1
    决定机关 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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