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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泰综法处字[2019]第002-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7-0615:40:00,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在浙江省泰顺县罗阳镇湖滨北路德邦快递门口,2019年7月6日15时40分,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罗阳中队执法人员吴光锡、林斌斌等4人,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表明身份后,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泰顺县罗阳镇湖滨北路德邦快递门口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泰顺县罗阳镇湖滨北路德邦快递门口道路被泰顺县银泰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泰顺县综合执法局罗阳综合行政执法中队2019-08-01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01
    决定机关 温州市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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