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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78****13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222民初3029号
    案号 (2021)黔0281执2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7
    发布日期 2021-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300000元,支付2019年1月31日前的利息355405元。并以本项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向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履约保证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三、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500000元,支付2019年1月31日前的利息473417元。并以本项未返还的履约保证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9%向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全部履约保证金付清时止的利息; 四、被告黄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00000元,支付2019年1月31日前的利息39451元。并以未返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向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 五、被告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0854元; 七、被告黄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险费1613元; 八、被告李冲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九、驳回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144元,由原告福建铁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9404元,由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115元,由黄波负担462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南金石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海莱教育发展有限公司、黄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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