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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灵市监罚字〔2019〕3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为推销其所开发的“山水江南”商品房而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发布广告,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广告主。其在开放性互联网上通过“灵山家园网”、“灵山同城网”网站平台和营销中心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广告中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的行为,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31
    决定机关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