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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美吉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0068****22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穗仲莞案字第9091号
    案号 (2018)粤19执2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执行法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18-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申请人与六被申请人一致确认:截止2017年9月21日,第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贷款本金148759366.19元、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暂计至2017年9月21日,罚息为3278313.86元、复利为4465.09元,后续利息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违约金150000000元、律师费77805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554430元。以上合计:168379632.14元; 二、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在150000000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07]第特494号)、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0]第特272号)、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1]第特169号)、位于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3]第特15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上述每个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各自在15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四、确认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漱新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4]第特3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在52762100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五、确认申请人对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位于东莞市常平镇元江元村、漱新村的土地使用权(东府国用[2014]第特4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在65144100元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 六、 六被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债务,具体如下: (1)六被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9月29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全部欠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数据以申请人计算机系统为准,下同),并在之后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当期产生的所有利息。 (2)如六被申请人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诉前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及违约金50万元,则申请人免除剩余违约金。 (3)如六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30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诉前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及违约金100万元,则申请人免除剩余违约金。 (4)如六被申请人在2017年11月30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诉前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及违约金150,则申请人免除剩余违约金。 (5)六被申请人必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清偿本协议第1条确定的债务。如六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诉前保全费、仲裁费、律师费及违约金200万,则申请人免除剩余违约金。 (6)如六被申请人按本条约定足额履行付款及还款义务的,则本案律师费减半收取,金额为389028元。 七、如六被申请人由任一期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内足额履行付款及还款义务的,申请人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清偿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具体金额计算机系统为准,计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77805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554430元、违约金150000000元。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上述债务在150000000元最高余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按本协议第三、第四、第五条的约定对上述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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